黑龙江省气象部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黑龙江省气象部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气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有序开展中级职称的评审,结合我省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气象部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会),按照《黑龙江省气象部门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要求,开展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  中级职称评审应坚持客观公正、考核全面、注重实绩、民主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省局按照国家职称主管部门和中国气象局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建立中评委会。
第五条  中评委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评审条件》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全面考察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评审申报人的中级职称。
第六条  中评委会委员应本着对事业、对申报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和评审纪律,实事求是评议,公正行使表决权,使评审结果客观、合理、公平。评审期间,评委会委员不论职务高低一律平等,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条  省局人事处按照国家职称主管部门和中国气象局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安排,负责组织开展我局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八条 各级气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依照《评审条件》和当年我局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单位(指处级、副司局级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反映本人基本情况、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并保证材料准确、真实。
第九条  申报材料包括:
1.《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
2.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后的技术工作总结
3.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岗位(资格)、受聘的兼职技术岗位、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培训)、人才培养等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任现职以来的主要技术工作业绩、科研成果材料;
5.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著作、译著和重要的技术报告等
6.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推荐单位应根据《评审条件》和相关文件要求,审查申报人的学历、资历、评审系列、评审专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召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议确定推荐人员。
第十一条 凡不符合《评审条件》要求者,不得进入评审工作相关程序。破格申报的应由市(地)气象局党组、省直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认定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若因对评审材料把关不严而出现影响申报人正常评审的情况,后果由推荐单位和申报人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人提供的《评审表》等主要成果材料,由推荐单位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意见报送省局人事处。申报材料提供的复印件须有推荐单位的验印盖章。
第十四条 省局人事处负责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形式审查。审查项目包括:被推荐人员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审验证书、论文、论著等的数量、级别和时效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四章  评委会评审
第十五条  召开中评委会委员会议。由中评委会主任委员组织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宣读评委会委员纪律。省局人事处报告本次申报、资格审查情况和评审工作规定的变化情况,本次评审工作中的要求、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六条  中评委会委员、省局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或列席中评委会委员会议,其他人员不得参加和列席。
第十七条  评审和表决。
1.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为评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2.评委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过程的不得投票,任何评委不得委托投票或补投票。
3.评委应充分审阅申报材料,对参评人员的学历、资历以及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奖励、破格条件等内容进行鉴定,并进行大会汇报。
4.在进行充分讨论和审议的基础上,采取表决方式进行“同意”或“不同意”的表决投票。同意票数为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视为“评审通过”; 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后向全体委员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评审情况及结果报省局领导班子审定,审定后的评审结果需在全省气象部门公示
一周。公示无疑议后发文公布评审结果,颁发由中国气象局统一印制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代评中级职称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评委会委员、人事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以下评审工作纪律:
1.不泄露评委会委员和相关人员姓名、电话和有关信息;
2.不泄露评委会讨论和表决情况;
3.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4.坚持评审工作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妨碍评审的行为;
5.与申报人有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证明、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的申报者,从
查实认定之日起延期5年申报。对弄虚作假的申报者,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因违规违纪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且受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连续4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方可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于没有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以及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会及其委员,省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限期纠正、取消委员(成员)资格、通报批评、停止评审、取消评审权、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等处理。
第六章  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申报系列的选择。申报人可根据本人的工作岗位和从事专业技术经历,按照《评审条件》的要求选择工程系列或研究系列,确定相应专业进行申报,无特殊情况不得跨专业申报。申报助理研究员的,原则上不分专业。申报人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研究的方向,参考工程系列的专业划分办法,选择一个相应的专业。
第二十四条  委托评审。本单位无条件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委托外单位代评审
的,必须通过中评委会推荐,并由省局人事处办理委托手续。评审通过的人员必须由省局人事处进行资格确认,凡不按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的,各单位不得聘任其相应职务。外系统、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本单位代评的,应按照对应权限出具委托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以考代评。对于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所在处级以上单位同意方可参加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由省局人事处进行资格确认,凡不按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的,各单位不得聘任其相应职务。聘任相应职务时,被聘任人须满足《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或破格条件,否则不得进行聘任。
第二十六条  非气象专业的毕业生根据其工作岗位的特点,参加气象部门的职称评审或委托外部门评审。
第二十七条  编制外用工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地方编制人员的职称管理,按照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资料归档。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省局人事处负责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评审费。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XX以上”、“XX以下”、“不少于XX”、“多于XX”等均包括XX。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省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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