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教师发展、电化教育、教育考试、教育技术装备和校外教育、培训等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
代评中级职称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准确理解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言传与身教、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争做“四有”好老师,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二)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三)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违反师德规范等相关规定受到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影响期不计算为职称评审任职年限。
3.对申报材料查实的学历、资历、学术、业绩、经历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设置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单位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工委、少先队辅导员、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及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
第六条 教师资格及相关要求
(一)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和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关于教学工作量、教育培训、教师考核等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二)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75%以上。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第八条 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第九条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对职称外语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条 支教工作要求
(一)城区(含县城)中小学校教师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或从教以来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或“四大片区”学校支教(从教)经历。
(二)为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或“四大片区”学校采取线上途径教学、免费提供优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结合使用情况、在线点击量等认定,其折合的相应课时量,对照当地教师基本工作量标准换算的时间,视作相应支教(从教)经历。“四川云教”主播学校的教师从事网上教学和高校学生参加凉山顶岗实习支教的教学(顶岗)时间视为支教(从教)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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